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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小安:存款保险的救助补偿、金融稳定与货币调控机制

发布时间:2012-09-01浏览量:作者:钱小安

      众所周知,存款保险制度由来已久,最早为1933年成立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然而,至今关于存款保险的分析多见于银行监管或保护存款人利益。

  正如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两位教授Morrison和White(2006, p. 2)所述:关于存款保险的研究很多,但很少文章论及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理由。以下研究将从此入手。我国有关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1985年前后,当时一些研究(林志琦,1985;刘德林,1985;朱小华,1986)在介绍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时,提出“用准备金控制”等方法作为企业破产风险管理手段。后来的研究重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安全性管理以及稳定资金来源,以降低银行破产和金融恐慌的可能性(张桥云,1993;卫勇,1994),以及存款保险可以成为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李艳红,1994;陈雨露,1994;尚若拙,1995),甚至可以完善保险体系,减轻中央银行负担,警示存款人(王炯,1995)。实践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挑战在于,如何解决道德风险?郭研(1998)最早提出,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和市场力量。钱小安(2004)系统研究了存款保险所隐含的道德风险与代理间题,分析了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先决条件,并提出了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在法律制度、组织架构、融资机制、监管协调等方面的制度安排。陈宇峰、高广智(2007)的研究也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然而,关于是否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仍有争议(张正平、何广文,2005;王国刚,2007),这可能是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理由。

  以往研究的共同假设为: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或者为了保持银行业稳定。事实上,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大多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全球有许多国家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再者,保持银行业稳定主要靠资本金监管、市场风险监管、操作风险监管,实行存款保险并不能保证银行业稳健经营。因此,保护存款利益并非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本质原因。

  在政府实行隐性存款保险的条件下,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或将隐性存款保险转化为显性存款保险,其直接结果是:建立一个银行倒闭救助的新机制,即提前安排银行倒闭后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这实际上是对政府救助银行过程中财政支出的一种补偿。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本质特征在于救助补偿。存款保险本身可以看成是一种期权,是未来存款机构发生倒闭时对存款人实行的保护,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的这种潜在义务没有补偿,只能通过跨代际的财政税赋进行“摊派”。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规范政府救助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让存款机构缴纳一定的存款保险费,政府(或存款保险机构)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可部分解决实际银行救助的补偿,有利于解决届期财政收支平衡,并保持财政问题在代际间的公平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救助补偿机制是基本的,并演生出新的金融稳定机制。主要表现在: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人对于存款的担保不是寄托在政府可能的最终担保(毕竟是不确定的),而是使原来隐性的存款保险显性化、商业化、法律化,其存款安全预期得到稳定,从而可以避免存款人的挤兑或银行存款的“大进大出”,因而有利于金融稳定。这种稳定机制只是就存款资金的稳定而言,而不能保证银行经营是否最终出现经营风险或倒闭。当然,存款保险制度可能让存款保险机构有机会了解或监测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有利于增强银行业的审慎监管。

  存款保险制度的另一项重要机制在于其货币调控,这是很少有人提及的。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最后贷款人是存款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或支付危机的最后一道资金保护屏障,因此,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央银行以“再贷款”形式保障存款支付,转化为显性存款保险后,实际上是对最后贷款人成为“不良贷款”的一种补偿。其次,存款机构作为货币政策的传导中介,其稳健性对于货币政策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再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稳定存款来源,对于货币增长的稳定具有支持作用。最后,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与调整,与银行的资金成本直接关联,其与利率调整与变化密切相关。

  总之,救助补偿是存款保险的本质特征,由此演生出金融稳定机制,即防止兑换或传染效应,发挥金融稳定的作用,因此,存款保险的本质不是早期研究如何解决破产问题的风险管理,而是一种救助补偿。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补偿可能是部分的,在存款保险制度因各种原因不能完全履行职能时,还需要最后贷款人支持。另外,虽然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它不至于成为有如FSB(2012)报告所讲的作为存款机构经营监管的关键或基础。最后,存款保险源于作为货币政策的最后贷款人支持,运行主体及其稳定性与货币传导相联系,因而存款保险具有货币调控机制。

  上述研究的意义在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非可有可无,它既是中长期存款保险的救助补偿机制,也是有效的金融稳定的支持模块,还是必要的货币政策调控手段。为此,需要建立强制性的存款保险体制,并采取一系列防止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钱小安,2004),加强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管的等协调。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是否带来银行体系稳定、货币金融稳定,以及演生存款微观行为的变化等问题,还有待跟踪并进行深入的研究。

(钱小安:1992级校友,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